民法典: 第一编 总则,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,以出生证明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;没有出生证明、死亡证明的,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,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。
这个我觉得不需要过多解读,一目了然
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,死后收回的。那么这个也需要严谨记录他执行权力的时间。
那么这个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录的时间来。
如果他这两个证明其中少了一个或者都没有,那么按户籍登记或者其他能证明他出生或死亡时间的证据来。
比如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等等。就是拿不出有力证据,只要能算明白从出生到死亡的时间就行。
但亲人的可信日记这些就算证明了是当时记录的,但依旧缺乏说服力的不能作为参考
然后如果出生和死亡证明有错误。例如与身份证不统一,当事人拿出有力证据依旧可以以后者为准。
比如出生证明 1937年4月,但当事人拿出1937年2月医院开出的关于自己的接生档案,依旧可以推翻出生证明。
但什么满月照片,多证人证明在法律层面上依旧缺乏说服力不能直接推翻。